政策法规
您的营业执照再过20天可能要作废了!!赶紧找出来看看! |
发表时间:2017-12-18 点击:1570 |
关于督促已登记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持续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为“多证合一”改革打下坚实基础,现就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于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二、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过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三、办理流程 携带《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登记机关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四、其它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责任 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督促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尚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更换,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2017年12月9日 问与答 ABOUT Q:为什么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它是怎样构成的? A: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每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其中: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 Q:已办理“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换照吗? A:不需要。
Q:个体工商户需要换照吗? A:对个体工商户不强制换照。有两种情况:
Q:“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工商登记办理手续跟以前一样吗? A:一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以及营业执照样式均保持不变。 Q:已经破产的企业需要换照吗? A: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Q:想要换营业执照,应该怎么办理? A: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Q:办理换照手续是否收取费用? A:办理工商登记、换照等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Q:换照后,网上能否查询到市场主体的信息? A:可以。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输入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关键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都可以查询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等信息。 Q:2017年12月31日前后证(照)如何过渡? A: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