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个体工商户登记 |
发表时间:2015-6-4 点击:1129 |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文来自广东省工商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