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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
发表时间:2015-6-4 点击:1273 |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在“办理类型”栏选择第3项,并在“备注”栏简要说明延期理由); (二)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四)原名称核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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